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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“检察蓝”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相关案例(二)
2024-02-24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刘称惬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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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24

王某与马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

  【案件类别】

 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专项监督活动相关案例

  【基本案情】

  45岁的王某因幼时患脑膜炎,导致听力及语言障碍。2022年9月,王某经人介绍到马某的厂房做电焊工。工作期间,王某被滑落的钢管挤压到右手拇指,导致右手血流不止,马某遂带王某到医院治疗,被诊断为右手拇指远端皮肤缺损,实施了带蒂皮瓣移植手术治疗。后马某仅向王某支付了医疗费六千余元,对剩余医疗费等损失拒绝支付。王某就赔偿事宜与马某多次协商沟通未果后,于2023年2月6日向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。

  【检察履职过程】

  办案中,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详细了解了王某受伤经过,审查了王某提供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,确定其因提供劳务受伤的事实,认为王某要求马某承担相关费用、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。检察机关为王某提供了相关法律咨询、从法律专业层面帮助王某固定证据,支持王某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。后经永宁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,王某与马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马某向王某赔付医疗费6617元,另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8000元(含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费、后续治疗费),现已履行完毕。

  【案件办理意义】

  残疾人就业难、收入微薄,遭受人身损害无异于雪上加霜,本案申请人王某自幼残疾,听力和语言存在障碍,家庭生活困难,受到人身损害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,雇主未积极赔付,高额的医药费让其生活更加窘迫。检察机关应民呼、解民忧,用心用情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,积极能动履职,支持残疾人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,协同法院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达到了案结、事了、人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。


【作者】:刘称惬
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